前两天一条震撼人心的新闻让人心寒,一对夫妻起了争执却酿成了惨祸。
丽丽的妹妹今年38岁,2014年嫁给淮南市田家庵区的黄某,两人育有两个女儿,一个4岁,一个8岁。
赶到医院的时候,她才了解到妹妹因为头部受到重创而失去了意识。
由于疫情的原因,丽丽和家人只能通过医生拍摄的视频了解妹妹的情况。
病人当时处于昏迷,全身被插满了治疗仪器,头部伤痕累累,满脸憔悴。
在医院抢救5天之后,病人不幸身亡。
突如其来的噩耗,让丽丽失去了妹妹,两个孩子失去了母亲,而孩子的父亲却成为了杀人犯。
这场不幸,始于孩子爸爸的冲动和无法自控的暴力。
妹妹刚被送进医院的时候,医生发现她已经被丈夫殴打到心跳停止。
急救人员现场尝试抢救才恢复心跳,但妹妹还是没有在ICU的病房熬过来,失去意识之后,再也没有醒过来。
根据调查,当晚的冲突起因是妹夫发现妹妹和异性聊天,嫉妒的怒火导致两个人的矛盾升级。
妹夫无法控制自己的愤怒,开始对妹妹连击数拳,打到妹妹无力还手,身负重伤。
在这次意外发生之前,妹夫在两三年前就曾在妹妹的钥匙扣中安装监听器,还在妹妹的服装店里安装了监控器。
两个人偶尔也会有所争吵,吵得严重的时候,妹夫曾经掐住过妹妹的喉咙。
但丽丽一家人,因为妹夫的良好认错态度和两个可怜的孩子,劝导了妹妹不要离婚。
虽然没有离婚,但两个人的经济一直是相互独立的。
妹夫收入不稳定,没有正经工作,妹妹经营着一家女装店,以此养活自己和两个女儿。
事发之后,丽丽和家人都非常后悔,当初妹妹提出想要离婚的时候,如果家人们都支持她的话,也不会造成今天的惨剧。
家暴从出现那刻开始,就应该被正确认识,严肃对待。
如果仅仅是当做小事,再三妥协退让,最终只会酿成大祸。
伤害他人是犯法行为,伤害自己的配偶也是一样。
不论何种程度的,让他人受到伤害都是不正确的,并不是小事,也不应该姑息。
01
施暴者的无意识
家暴中的施暴者最危险的地方在于,暴力行为发生时,他们是无意识的,也因为无意识,所以才是不可控的。
在很多施暴者的眼中,自己打老婆的行为,只是一种愤怒的表达,自己的愤怒是被对方引出来的,对方就应该承受自己的发泄愤怒。
有家暴倾向的人,都很容易被人激怒,在他们的认知里,只有肢体冲突可以解决问题。
“她惹到我了,我打她,她才能闭嘴。”接受央视采访的伟伟,作为一名因家暴被离婚的男人,曾经这样讲过。
而另外一些人,由于环境的影响,因为看惯了被打的妈妈,被打的姐姐,被打的各类女人,他们渐渐认为打女人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。
甚至,如果不是录视频记录下来,很多施暴者会否认自己打过老婆。
他们在意识里认为这是不值得被记得的,打完甚至就会忘记,等到被激怒的时候,再次用暴力解决。
在他们的眼中,结了婚,老婆就属于自己,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,因为对方是自己的老婆,就必须忍受自己的一切。
他们的爸爸是如此,爷爷是如此,叔叔是如此,身边的人都是如此,这就是他们脑海中的规矩,没有其他。
正是因为施暴者自己都无法发现自己的错误,才没有制止更可怕的事情发生,最终才导致伤出人命。
在他们的潜意识里,根本不知道自己是错误的,也不承认自己是错误的。
正因为这种不自知,使施暴者特别地危险。
02
对家暴绝不容忍
在施暴者的眼中,受害者并不是人,而仅仅只是自己的泄愤工具。
从伟伟的自述中知道,他作为施暴者,刚开始只是看老婆行为不爽会随便辱骂几句,后来觉得辱骂对方也没有作用,就开始尝试上手。
第一次上手的时候,他成功地让前妻闭嘴了,他觉得这个方法很有用,所以之后就变本加厉。
据统计,第一次被打就报警的人是极少的,大概只有1%的概率。
在施暴者第一次施暴的时候,最应该做的就是及时报警、验伤,但很多人碍于情面和感情不敢做这样的事情。
报警是为了有官方记录,不管对方对自己身体做出何种程度的伤害都已经触犯了法律。
警察的效率最高,他比任何人来得都快,而且最重要的是警察对于施暴者是有威慑力的。
第一时间报警,是为了以后更好地保护自己。
因为家暴有了第一次,就有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。
报警以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拿到警方的告诫书,它白纸黑字地载明了谁打了谁,触犯了什么法律,如果再犯会有什么后果。
拿这个是为了确保对方不死心想要持续伤害的时候,有实质的材料震慑对方继续侵犯的行为。
如果实在碍于面子不想报警,可以尝试让对方留下书面证据,承认这次的错误,并下次不会再犯也有利于以后举证。
很多人认为报警没用,是因为没有正确地保存下这些书面证据。
报警处理完了,什么都没拿就走了,这样是没有效果的。
03
尽量避开暴力的诱因
有的人的施暴倾向一开始很难发现,但是在一起生活久了,生活中的积怨很多,时间长了,慢慢表露出暴力的一面。
避免暴力发生,沟通也是很重要的。
人在愤怒到超过临界点的时候,会做出一些自己也没有意识和无法控制的事情。
这个时候会忽视了理性,而选择通过生活中的经验来解决问题,比如暴力。
在这之前,敏锐的感知力和沟通能力就可以很好地自救。
敏锐的感知力就是要提前感知到对方的状态和情绪是否稳定。
比如对方今天心情很不好,就尽量避免和对方过近接触,如果一定要讲话,也是要尽量少讲刺激对方的话。
避免暴力沟通,质问、责问、反问对方的语句和语气。
发现对方情绪不对的时候,第一时间和对方隔离,不让对方接触自己。
正确辨认家暴行为,让家人都了解到家暴的危害性,绝不姑息暴力。
想要避免家暴的侵害,遇到之后一定要果断隔离伤害,想要获得幸福,首先要避免不幸。
“不是现在已有新判例,可以适当打小孩屁股,加以管教吗?”
“孩子不上进,骂他不求上进,将来没鬼用,也算犯法吗?”
“小孩一时不听话激起怒气才打了他,没有任何伤害,这也算犯法吗?”
“因工作太忙没发现小孩烂牙很严重,所以没带他去医治,这也算犯法?”
“隔壁邻居一向与我们关系不好,一看到我教孩子,就报警告我虐待孩子,这样报警是否合法?”……
虽然传媒报导各种虐子案件时常可见,但很多华人父母还是不清楚现在安省儿童保护法律的内容,如何介定虐待儿童等罪名,以至于就会出现上述的种种问题。其中的误解也一直未明了。
仅以管教孩子是否可打屁股为例,就很容易简浅解释目前法律现况。本报特别采访了儿童群益会会长、儿童保护律师黄严焕卿,由她来解释这些问题。
黄严焕卿表示,北美各地对保护儿童的法律各不相同,对于虐待儿童等罪名的介定也很复杂。以目前安省情况而言,实际上有两套法律来执行,一是刑法,二是安省“儿童及家庭法”,父母打骂小孩可能同时受到两方面的控告,警察以刑法告伤害罪名,儿童保护机构以“儿童及家庭法”告以虐待儿童罪名。对于是否可打孩子屁股的问题,也是一样,在刑法方面近年确实有判例,允许合理适度的体罚以规改小孩的行为,但“儿童及家庭法”并没有这方面的改动,反而是日趋严厉,也即是打屁股等体罚一样可以成为被告。
法律日趋严厉新增范围更广
黄严焕卿表示,现在的儿童保护法律在修改后,实际上是越来越严厉,而且新增加的条款?围更广。其规?的内容包括几方面:
身体的虐待、伤害,这较易分辨,也与刑法伤人罪方面的界定没有很大区别;情绪上的虐待,这是儿童保护法较为特别的地方,比如经常辱骂子女,孩子功课不好,就骂他「没有鬼用」等,造成孩子失神落魄,产生失望情绪,甚至产生抑郁病,都属违法的行为;性侵犯罪,华人家庭可能认为这是少见的情况,实际上情况并不少见,只是曝光的情况较少,很多小孩不懂而己。如触摸子女的私处,还有像女儿十多岁,父亲还与其一起洗澡等情况,都有可能被控告;疏忽罪,这是新加入的内容,包括经常不顾年幼子女,独自将孩子留在家中,或从不理不问,小孩经常没饭吃,烂了牙父母都不带他们去治疗等等,这在刑事罪上也可能犯上遗弃罪,但儿童保护法更为严厉。
另外,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,即使没有实际行为,但存在潜在危险,一样可能独犯法律,比如言语之中一直对子女危胁恐吓,或是父亲毒打母亲,家庭无人照理等等情况,保护儿童部门都可能介入。无论犯不犯法,这样做都是不对的。
打孩子其实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,只会让孩子怕你,在心理上造成阴影,大点的孩子还会造成逆反心理,没有任何的好处。以身作则,要让孩子看见大人是怎么做的,这样的教育是最有成效的。不要以家长的身份去压制孩子,在平等的人际关系下,孩子往往会更听话。其实也要看情况的!
上面那朋友说得好。
按重轻分类!这不是犯不犯法的问题,是教育思想的错误!!!!!!!!!!!!!!!不能笼统的说打小孩犯不犯法。
故意伤害罪认定首先要有故意伤害的意图,其次要造成一定的后果。保姆的行为确实可恶,看起来揪心,但是实际上没有对小孩造成一定的伤害就不构成犯罪,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。如果造成了伤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绝对没问题,并且要从重处罚。
虐待属于亲告罪,不诉不理的。一般父母打小孩不会构成虐待,更别说别说虐待罪了,谁狠心下狠手打孩子啊。
不过不管怎么说,打小孩都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,最然不构成犯罪,一样可以告诉公安机关,他们会收到相应的惩罚。
最好别打,法律没有规定,只有打成重伤了才构成犯罪,但是如果打成轻微伤的话,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是违法,要拘留或者警告。另外,如果是经常性的殴打,即使没有构成轻微伤,根据鉴定和事实认定,也会构成虐待罪看有没有造成人生伤害了,最好不要打孩子,会对孩子在心理上造成某些阴影家长打孩子一定是违法的,但只要没有构成轻伤以上的结果也同样一定不会是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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